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司法文件之二:关于打点证券期货违法犯法案件事情若干问题的意见

来由:中证网-中国证券报    日期:2012/10/18

为增强打点证券期货违法犯法案件事情 ,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 ,进一步依法有用惩办证券期货违法犯法 ,提出如下意见:

  一、证券羁系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法案件的有关划定 ,在打点可能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的证券期货违法案件历程中 ,经推行批准程序 ,可商请公安机关协助盘问、复制被视察工具的户籍、收支境信息等资料 ,对有关涉案职员凭证相关划定接纳边控、报备步伐。证券羁系机构向公安机关提出请求时 ,应当明确协助打点的详细事项 ,提供案件情形及相关质料。

  二、证券羁系机构打点证券期货违法案件 ,案情重大、重大、疑难的 ,可商请公安机关就案件性子、证据等问题提出参考意见;对有证据批注可能涉嫌犯法的行为人可能逃匿或者销毁证据的 ,证券羁系机构应当实时通知公安机关;涉嫌犯法的 ,公安机关应当实时立案侦查。

  三、证券羁系机构与公安机关建设和完善协调谈判机制。证券羁系机构依据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法案件的有关划定 ,在向公安机关移送重大、重大、疑难的涉嫌证券期货犯法案件前 ,应当启动协调谈判机制 ,就行为性子认定、案件罪名适用、案件统领等问题举行谈判。

  四、公安机关、人民审查院和人民法院在打点涉嫌证券期货犯法案件历程中 ,可商请证券羁系机构指派专业职员配合开展事情 ,协助查阅、复制有关专业资料。证券羁系机构可以凭证司法机关办案需要 ,依法就案件涉及的证券期货专业问题向司法机关出具认定意见。

  五、司法机关对证券羁系机构随案移送的物证、书证、判断结论、视听资料、现场笔录等证据要实时审查 ,作出是否立案的决议;随案移送的证据 ,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 ,可作为定案的凭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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